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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3616-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潍坊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市政府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潍卫法监〔2013〕46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一、下放内容: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中的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的行政审批。二、相关要求: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中的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的申请受理、审查和许可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