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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3616-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潍坊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市政府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潍卫法监〔2013〕46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一、下放内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二、相关要求: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许可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