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620-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5年9月29日修订,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149 号公布)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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