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13605-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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