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13607-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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