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13609-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3 日通过,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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