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卫健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13613-000
事项名称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