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13616-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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