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3601-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从事护士工作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3年第31号)第十九条 第一款: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实施条件 |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3年第3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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