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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503601-000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给付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二、主要职责(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 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基本证明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559825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