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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503602-000
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给付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厉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二、主要职责(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公布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40号)第三章第七条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6.省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逐级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6〕34号)第七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二)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四)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五)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 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六)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对80年以后生育二孩和86年以后生育一孩的,需出具此证明,以前的不需要出具。(七)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计生局信息中心 559825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