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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3607-000
事项名称 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二、主要职责(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复核4、公示5、发放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昌邑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21号)三、发放标准、程序及办法(二)发放程序1、属正常运转企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2、属困难、破产的原市属企业以及在市人社局劳动事务托管的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以下程序发放:(1)个人申请。退休人员携带相关证件(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在市人社局劳动事务托管的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到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市人社局出具托管、退休证明。(2)企业受理。企业或职工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退休休职工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将相关材料报企业属地镇街区计生办。(3)镇级复核。镇街区计生办复核申请人生育状况,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4)企业公示。企业将复核和认定后的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也要做好公示工作。(5)审批发放。由企业主管部门对名单进行初审汇总,会同市国资办、计生局、人社局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由市人社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将资金拨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负责将养老补助发放到个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21号)三、发放标准、程序及办法(二)发放程序2、属困难、破产的原市属企业以及在市人社局劳动事务托管的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以下程序发放:(1)个人申请。退休人员携带相关证件(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计局市直与流动人口管理科559825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