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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3608-000
事项名称 医学需要流引产鉴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二、主要职责(八)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进一步加强流引产管理的规定》昌人口〔2014〕6号二、许可条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妊娠妇女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鉴定4、批准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进一步加强流引产管理的规定》昌人口〔2014〕6一、鉴定程序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及辅助检查资料,到市计生局科技科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昌邑市流引产鉴定申请表》,委托市计生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发放《医学需要流引产鉴定证明》。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进一步加强流引产管理的规定》昌人口〔2014〕6一、鉴定程序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及辅助检查资料,到市计生局科技科提交书面申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计局科技科 559825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