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803601-000 |
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二、主要职责(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实施程序 | 1、本人申请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村居或单位提交应奖励人员花名4、按名单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无违犯计划生育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计局发展规划科 559823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