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3605-000 |
事项名称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对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违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场所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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