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3607-000 |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通过)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款:(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对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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