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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610-000
事项名称 对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程序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