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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613-000
事项名称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卫生部第66号令发布)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实施程序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