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3614-000 |
事项名称 | 对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以及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监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2、各单位自查;3、各级爱卫会暗访及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整改。(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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