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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615-000
事项名称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