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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620-0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9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财政、公安、人事、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教育、科技、司法行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违法违规的机构
实施程序 1、梳理项目、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