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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629-0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废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违法违规的机构
实施程序 1、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2、各单位自查;3、各级爱卫会暗访及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整改。(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卫生创建申报表、申报材料(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