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3630-000 |
事项名称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设立依据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7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对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违法违规的机构 |
实施程序 | 1、制定卫生创建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下发检查通知;各单位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各级爱卫会暗访及现场检查;下发检查验收意见,监督整改。(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卫生计生监察大队55906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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