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01-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及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二、主要职责 (五)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市招投标的规定、办法;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 559025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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