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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0202-0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 二、主要职责(五)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转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 559025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