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07-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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