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11-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1、《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十六条:“收费单位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2、《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 [1993]18号):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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