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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0212-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