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15-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营者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暂停相关营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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