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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0216-000
事项名称 对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时,未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工作。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3〕54号)第十七条:经营者不按规定申领《登记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申领或不按规定程序申领《登记证》的; (二)不申报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证》的; (三)涂改、伪造《登记证》的; (四)转借《登记证》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申领《登记证》的行为。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