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16-000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时,未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工作。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3〕54号)第十七条:经营者不按规定申领《登记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申领或不按规定程序申领《登记证》的; (二)不申报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证》的; (三)涂改、伪造《登记证》的; (四)转借《登记证》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申领《登记证》的行为。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