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18-000 |
事项名称 | 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缴。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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