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19-000 |
事项名称 | 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缴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补缴、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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