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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0221-000
事项名称 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