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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0222-000
事项名称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