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22-000 |
事项名称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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