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0227-000 |
事项名称 | 对成本调查对象拒报、迟报、错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797号)第十八条:成本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成本调查对象的资格,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报或屡次迟报成本调查资料的;(二)错报、虚报、瞒报成本调查资料的;(三)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3个月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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