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0203-000 |
事项名称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1710号):第二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具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行使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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