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0201-000 |
事项名称 |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财政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二)社会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方式、项目、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方式、项目、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物价局收费科 71900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