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0201-001 |
事项名称 | 价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2.《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物品需要价格鉴证的,应当进行价格鉴证。3.《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对价格不明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鉴定委托请求。 |
实施程序 | 1、价格认定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2、受理;3、现场查看、调查;4、市场调查和搜集资料;5、价格认定测算;6、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7、内部审议;8、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9、送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委 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 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鉴证范围和基准日; (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五)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六)委托单位名称、委托日期;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2、《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七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价格认证中心 721304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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