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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0201-004
事项名称 价格认定
子项名称 其他价格认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415号)《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3月14日印发)第二章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3.《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山东省物价局鲁价办发〔2006〕82号 2006年4月11日印发)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第二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事务应税、物品拍卖、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司法公证、定调价申请等情形,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4.《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国家机关行使职能工作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实施程序 1、价格认定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2、受理;3、现场查看、调查;4、市场调查和搜集资料;5、价格认定测算;6、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7、内部审议;8、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9、送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七条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价格认证中心 721304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