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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201-000
事项名称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7月国办发〔2000〕54号)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第(一)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二、主要职责(五)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第(一)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实施程序 1、确定稽察项目;2、下发稽察通知;3、项目单位自查;4、现场稽察;5、撰写稽察报告;6、下达整改通知;7、复查;8、归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立项、用地、环评、规划等建设程序执行情况;2、项目法人、招投标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3、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4、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 559025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