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0204-000 |
事项名称 | 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经营者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可能 |
实施程序 | 1、出具检查通知书;2、调查取证;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送达执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物价检查所 7211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经营者认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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