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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206-000
事项名称 对价格检测所报送数据的检查核实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物价局)
设立依据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数据审核 2、 数据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物价局综合科71905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