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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209-000
事项名称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昌邑市粮食局)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 第五条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 第六条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 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 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 第九条 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昌邑市粮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5〕1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实施程序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 (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 (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粮食局管理督查科 721224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