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04-000 |
事项名称 | 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转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第八条: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送国家计委;(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5月鲁发改经贸〔2010〕505号)第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授权机构的主要职责。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授权机构具体负责下列事项:(1)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2)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发展改革委;(3)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4)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五、其他事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5月鲁发改经贸〔2010〕505号)二、申请程序 凡是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每年9月公布,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上查询)的申请企业。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转报。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5月鲁发改经贸〔2010〕505号)二、申请程序 凡是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每年9月公布,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上查询)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发展改革委,分别送经济贸易处和收发室。2、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企业属地和归口情况,委托企业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后转交省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3、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以正式文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企业正式书面申请报告;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5、财务审计报告;6、进口信息反馈。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5月鲁发改经贸〔2010〕505号)三、申请材料: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及产量,所需农产品购销情况,已下达进口配额执行情况,进口农产品的年需求量,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数量、用途,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等。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全面、规范、清晰。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户须带原件复核),以及企业年检合格证明。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申请粮食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且无进口实绩的企业,须提供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6、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一个申请报告只能申请一种商品,申请报告及材料当期有效,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 559025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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