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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06-000
事项名称 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二、主要职责(五)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类建设项目。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转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六条 需审批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鲁发改外资[2010]1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其他需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签收登记,出具签收单。行政审批管理处对项目申请文件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认真研究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三)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2、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批复文件(美贷项目除外);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 559025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