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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07-000
事项名称 潍坊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初审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潍坊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5月潍发改高技〔2012〕275号)第六条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 《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5月潍发改高技〔2012〕274号)第六条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价等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二、主要职责: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4号)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全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建设创新潍坊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第六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潍坊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是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第十条 申请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三)拟建设的市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四)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五)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 审核;4、转报。 《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4号)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须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 市发改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文件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授牌。 《潍坊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5号)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的设立采取每个专业领域只设一个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确定。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市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申请报告;2、管理办法中列出的相关附件。 《潍坊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4号)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须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潍坊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潍发改高技〔2012〕275号)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 559025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