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发改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0208-000
事项名称 企业债券的申请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附件四、五、六),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销商、托管人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债券兑付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二、主要职责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发改财金〔2004〕1134号)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查 3、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2.营业执照;3.发行章程;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三)财务报告;(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五)筹集资金的用途;(六)效益预测;(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九)债券的利率;(十)债券总面额;(十一)还本付息方式;(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发行章程;(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国民经济综合科 559109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