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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09-001
事项名称 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转报
子项名称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39号令)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39号令)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实施程序 1、受理 2、审查 3、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5.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6.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7.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8.委托管理协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39号令)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四)委托管理协议。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 55902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