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210-001 |
事项名称 | 国家、省级服务业项目申请转报 |
子项名称 | 国家级服务业项目申请转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
设立依据 |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七条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十条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完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
实施程序 |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国家引导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下达国家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国家引导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下达国家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国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九条1、国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国家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2、建设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国家引导资金数额、地方配套引导资金数额、自有资金数额、银行贷款的数额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服务业办公室 55900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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