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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0210-002
事项名称 国家、省级服务业项目申请转报
子项名称 省级服务业项目申请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鲁财企〔2006〕118号)第六条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4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鲁财企〔2006〕118号)第七条(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对县(市)、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实施程序 《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鲁财企〔2006〕118号)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5.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6.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7.其他所需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鲁财企〔2006〕118号)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六)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七)其他所需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服务业办公室 55900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